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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学红与付肖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红,付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705号申请人杜学红,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付肖肖,男,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杜学红申请执行付肖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学红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肖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3200元及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时间及利率和支付货款的时间分段记付直至货款本金付清为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7.5元、执行费25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付肖肖给付申请人杜学红现金23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