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漳浦县德发墙体材料厂、林福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德发墙体材料厂,林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德发墙体材料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长桥镇春光村,组织机构代码:69192533-5。法定代表人:陈德发,经理。被执行人:林福海,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德发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林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5)泰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9586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