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建民与崔淑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民,崔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民,男性,住张掖市人民医院11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崔淑萍,女性,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区本院在执行魏建民与崔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