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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建民与崔淑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民,崔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民,男性,住张掖市人民医院11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崔淑萍,女性,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区本院在执行魏建民与崔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