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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春芝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56号齐春芝,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庄村,联系电话151××××6071曹玉辉,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号,联系电话151××××6071杨纯莲,女,1947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祖庄乡西××村齐铁龙,男,1953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祖庄乡西××村齐春芝等申请杨纯莲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春芝、曹玉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