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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 与穆某 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被执行人:穆某,男,汉族。王某与穆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穆某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各项赔偿款222850.7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穆某支付赔偿款、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226593.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穆某名下银行存款226593.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