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烈英、杨宗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烈英,杨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烈英,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杨宗泉,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李烈英与杨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杨真溪共有的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北丽景园2幢301号房屋杨宗泉所占的份额【北房权证(2004)字第00060353号、北房权证(2004)字第000084**号】,由于该房屋短期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案款暂不能实现。根据本院“网络四查”,除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