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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怀仁与祁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仁,祁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怀仁被执行人祁宝华王怀仁申请祁宝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3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怀仁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两次扣划金额合计人民币975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3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