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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熊焰、范友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焰,范友明,范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熊焰,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友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培珍,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大街西路社区360号附2号3单元20室。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0319552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友明、范培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款,但被执行人范友明、范培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范友明、范培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友明、范培珍在银行系统的存款131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江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