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杭影、王泽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杭影,王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戴杭影,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王泽水,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杭影与被执行人王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王泽水征迁补偿款已被我院依法扣留并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908.57元,剩余标的24091.43元及利息未受偿,查明被执行人王泽水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