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620沈晓勇与沈金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勇,沈金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沈晓勇,男,1975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如东县。被执行人沈金程,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沈晓勇与被执行人沈金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皋白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沈金程偿还原告沈晓勇借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先由杨莉莉、后由朱无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9日至被执行人住所,经向下原镇老坝村居委会调查,反映被执行人瘫痪在家,家庭困难。后至被执行人住所,村委会反映情况属实,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执行进程情况,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中风瘫痪,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皋白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