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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郝金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郝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组织机构代码:31051050-8。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金凤,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金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金凤名下冀A×××××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