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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蒙诉被告李芳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蒙,李芳

案由

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155号原告:郭蒙,男。委托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芳,女。原告郭蒙诉被告李芳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郭蒙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郭蒙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绍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