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蒙诉被告李芳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蒙,李芳
案由
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155号原告:郭蒙,男。委托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芳,女。原告郭蒙诉被告李芳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郭蒙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郭蒙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绍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