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工业园区四道9号(舟山市鑫泰塑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殷彤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士,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03号。法定代表人:DAVIDWALTONBEATENBOU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燕,女,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区(普惠道20号)。法定代表人:朱季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航,男,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祥,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永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柳工公司)、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赛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舟山永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永兴赛福公司收到的货物数量存在错误。通过电子时间戳可以证明天津柳工的电子邮件真实存在,且天津柳工公司对该邮件的合法性也不存在异议。该邮件与其他证据组成了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天津柳工公司已经实际收到44台货物。本案在二审第一次开庭笔录载明天津柳工公司的代理人承认44套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已经进行了抵扣,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原因也是因为天津柳工公司实际收到货物44套。2.原审判决对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天津柳工公司、永兴赛福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舟山永泰公司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天津柳工公司、永兴赛福公司对违约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当向舟山永泰公司赔偿。原审判决认定200000元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舟山永泰公司的损失,预约合同约定天津柳工公司、永兴赛福公司预计需求为1500台并且逐月下单,因此舟山永泰公司每月需准备150台设备,并约定超过交货期30天的,需承担协议总价款的20%即为月供货量的价值。综合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模具设备更新及对产品参数进行改进的人工费用等项目,天津柳工公司、永兴赛福公司应当赔偿舟山永泰公司损失130万元以上。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负担。天津柳工公司辩称,舟山永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其异议,在原审时已经进行了陈述,原审也已经查明事实,不符合再审条件;本案所涉货物和货款金额发生在三方协议之前,与天津柳工公司无关,应由永兴赛福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关于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不是天津柳工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天津柳工公司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20万元的给付责任。永兴赛福公司辩称:依法驳回舟山永泰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1.对于货物数量和货款,虽然永兴赛福公司收到货物30套,但是永兴赛福公司是作为天津柳工公司的代理人收取货物的,所以货款也应该由天津柳工公司承担。对于舟山永泰公司所主张的1538963元的损失,与永兴赛福公司无关。2.舟山永泰公司所制作的操纵总成是用在天津柳工公司推土机上的,技术参数以及货物的价款都是舟山永泰公司与天津柳工公司进行协商确定,舟山永泰公司即便有相关损失,也不应该向永兴赛福公司主张。3.舟山永泰公司主张的货款超过相应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所涉购买操纵总成的套数是多少;2.被申请人天津柳工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关于本案所涉购买操纵总成的套数是多少的问题。根据2010年12月22日,舟山永泰公司与永兴赛福公司签订采购订单的约定:采购方永兴赛福公司向舟山永泰公司采购推土机操纵系统SD16规格10套、SD161规格20套。对此,永兴赛福公司予以认可。虽然舟山永泰公司主张交付操纵总成共计44套,为此舟山永泰公司提交了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12年8月6日天津柳工公司转发的邮件,以证明上述主张。但增值税发票系舟山永泰公司自己开具,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天津柳工公司亦不认可,在舟山永泰公司不能提交收货人的签收手续、提货、送货单据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舟山永泰公司实际交付30套货物并无不当。关于被申请人天津柳工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三方协议书第2.1条约定,天津柳工公司本年度货物资源需求总量1500台,该数量是天津柳工公司预估数量,不具有约束力,实际需求总量视交易情况而定。可见,交易的实际数量以订单为准。原审法院鉴于天津柳工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和委托方未逐月下达订单,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判决天津柳工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秦 爽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