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浩博、杜雪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浩博,杜雪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55号申请人:贾浩博,男,汉族,2012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华县。法定代理人:贾自伟,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华县。系申请人祖父。法定代理人:张翠红,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西华县。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杜雪梅,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人贾浩博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贾浩博与被申请人武春丽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贾进凯死亡,被申请人杜雪梅于2013年外出至今无音讯,申请人跟随祖父贾自伟和祖母张翠红生活。请求宣告杜雪梅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杜雪梅,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2012年2月9日户口迁入西华县聂堆派出所,住西华县××古楼××行政村,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贾浩博申请宣告杜雪梅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杜雪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经届满,杜雪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未提出被申请人有财产以及财产代管的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雪梅于2013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贾浩博系被申请人儿子,其申请杜雪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雪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