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珍苓、曹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苓,曹艳,曹丽,曹龙,天津市西青区万辉金属制品加工厂,孙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李珍苓,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申请执行人:曹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申请执行人:曹丽,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申请执行人:曹龙,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万辉金属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营者:刘长青,男,1964年12月18日,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孙会成,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珍苓、曹艳、曹丽、曹龙申���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万辉金属制品加工厂、孙会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