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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宗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正和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2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1616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鲁V×××××号车辆,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2017)鲁1203执167号失信决定书,根据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