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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6民督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拜城县昌恒热力有限公司与陈青山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拜城县昌恒热力有限公司,陈青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6民督7-001号申请人:拜城县昌恒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洁,男,汉族,系拜城县昌恒热力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女,系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青山,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拜城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拜城县昌恒热力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5日发出(2017)新2926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青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青山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2017)新2926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3元,由申请人拜城县昌恒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