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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壮族,平果县。被执行人:方某,男,壮族,住所地平果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方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217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龙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