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明公路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公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昆明公路分局。法定代表人:韩明珠。上诉人昆明公路分局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公路分局上诉称:一、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二、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且上诉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应为20年;三、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又涉及该房屋现居住人的重大利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昆明公路分局在起诉状中陈述,2010年上诉人曾以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李伟参加本单位集资购房为条件,李伟承诺将121号房屋过户给郭云仙。根据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的内容可知,上诉人在2010年时已经知晓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但上诉人至2017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其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