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嘉俊与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嘉俊,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607号原告:高嘉俊,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凯里市。被告: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电厂新村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程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胜,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嘉俊诉被告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嘉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嘉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高嘉俊负担。审判员 彭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刘春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