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亚兵与杜奎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兵,杜奎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亚兵,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30212XXXX,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XXX团XX苑XX栋XXX号。被执行人:杜奎年,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80201XXXX,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张亚兵与杜奎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杜奎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杜奎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杜奎年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杜奎年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奎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奎屯红旗商场分理处300602760120380XXXX账户存款151650元,实际冻结金额18.81元;2017年4月25日本院再次网络查控过程中,发现先前冻结的300602760120380XXXX账户有存款20037元,遂扣划了20037元并发还至申请执行人张亚兵。2017年5月10日本院对申请人张亚兵提供被执行人杜奎年在乌鲁木齐有房产的线索进行了核查,发现被执行人杜奎年在乌鲁木齐市无房产登记。由于被执行人杜奎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51650元、执行费2175元,已执结20037元。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赵 旭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