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智会与张领、张坤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会,张领,张坤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357号原告:智会,女,汉族,1942年1月26日生,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领,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方城县。被告:张坤,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方城县。原告智会与被告张领、被告张坤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智会于2017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智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智会负担。审判员  马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