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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军志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741号罪犯王军志,男,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志犯盗窃、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7年11月21日因病保外就医。2010年3月16日因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理,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二年八个月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军志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5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王军志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5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家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