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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与蔡瑞建、蔡瑞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蔡瑞建,蔡瑞丰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618号原告: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73号。法定代表人:陈先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纬国、陈剑影,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瑞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蔡瑞丰,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诉被告蔡瑞建、蔡瑞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钦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曾新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