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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田金宝与袁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宝,袁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田金宝,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宝军,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金宝申请执行袁宝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宝军已被强制投送戒毒所,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朝 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