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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98-2号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超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嘉昌,甘肃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樊华将同一案涉工程向不同人进行发包,骗取保证金,其中包括蒋传贤以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胡亚东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