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纪伟与临沂市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纪伟,临沂市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00号原告:尹纪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临沂市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士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纪伟与被告临沂市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临沂市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市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