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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3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林征宇与潘少清、湖北鑫达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征宇,潘少清,湖北鑫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征宇,男,1989年7月8日出生,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潘少清,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鑫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富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下达鄂09**执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潘少清所有的位于孝感市董永路宇济滨湖天地菊苑6栋10层1××4号房产(房产证号:孝房预字第××号)。2017年7月18日买受人柳锋(公民身份证码:422201198011090835)以1120676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价款用于履行了申请执行的标的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