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执737申请执行人翟灵梅与被执行人韩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灵梅,韩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翟灵梅,女,汉族,1948年05月29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韩高平,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灵梅与被执行人韩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翟灵梅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59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