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克亮、张雪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克亮,张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焦克亮,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张雪光,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雪光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2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775元,合计人民币3297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雪光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297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