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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尚某与张某、杨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张某,杨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某,男,汉族。尚某与张某、杨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549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张某、杨小某支付所欠原告尚某人民币100000元(采取分期还款方式:2017年5月31日之前还款30000元,2017年6月30日之前还款30000元,2017年7月31日之前还款40000元),并按照月息2%的利率承担自2017年2月1日始至付清时止欠款利息,利息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付清。张某、杨小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105元、执行费158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杨小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1147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杨小某名下银行存款1147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