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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海鹏与陈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鹏,陈玲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383号原告李海鹏,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曲阜市。被告陈玲,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李海鹏与被告陈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确认的电话停机、按原告确认的住所地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地址不详退回,开庭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按照原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未按时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