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海鹏与陈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鹏,陈玲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383号原告李海鹏,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曲阜市。被告陈玲,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李海鹏与被告陈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确认的电话停机、按原告确认的住所地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地址不详退回,开庭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按照原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未按时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