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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秀凤与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戴国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凤,戴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周秀凤,女,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戴国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戴国建,男,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周秀凤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戴国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5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戴国建结欠申请执行人周秀凤代偿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秀凤2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利息从2016月1日起,按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与最后一期本金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秀凤。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22564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国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与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标的巨大。同时查明,申请人顾陈会、朱魁武、杨斌、徐相银、吴永建、徐玉山以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为由,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3月24日、3月26日、4月21日、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顾陈会、朱魁武、杨斌、徐相银、吴永建、徐玉山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上述事实,有裁定书,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国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受理并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案不宜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623民初5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鋆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