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某1、郑某2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1,郑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性,汉族,1931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某1,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2,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1、郑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48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之赡养费),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981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