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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某1、郑某2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1,郑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性,汉族,1931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某1,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2,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1、郑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48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之赡养费),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981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