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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静与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05-1号原告:徐静,女,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时代广场。负责人:耿颖,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徐静诉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明辉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