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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龙怀兰、陆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怀兰,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龙怀兰,1964年2月28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陆军,男,1974年4月10日生,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28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费用4859元,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一个账户,且账户上无款项,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随后,本院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房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房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2017年8月3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在家,执行人员到其居住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在该村除基本住房外无其他财产。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反馈结果为不能提供。2017年8月10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