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胡国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胡国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60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负责人王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彪。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诉被告胡国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英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