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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六连、张广兰、张世豪、张宇轩与被执行人春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连,张广兰,张世豪,张宇轩,春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六连,男。申请执行人张广兰,女。申请执行人张世豪,男。申请执行人张宇轩,女。被执行人春恒,男。申请执行人张六连、张广兰、张世豪、张宇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春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六连、张广兰、张世豪、张宇轩以与被执行人春恒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春恒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