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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睢诉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睢,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金睢,女,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金睢诉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2015)太民执字第00275号、(2015)太民执字第00282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谈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