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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有平与杨桂雄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平,杨桂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903号原告:赵有平,女,1981年3月22日生。被告:杨桂雄,男,1974年5月18日生。原告赵有平与被告杨桂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有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有平负担。审 判 长 舒 建 伟人民陪审员 李 斌 玉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