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杨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杨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殷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某,女,汉族。殷某与杨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殷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84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温某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的还款付息责任。杨某、温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405元、保全费192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温某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20549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温某名下银行存款20549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