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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冒军、周春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冒军,周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管委会大楼2楼16-18间),联系地址如皋市长江镇纬五路88号便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冒军,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春霞,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冒军、周春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508880.406、案件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7008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朱无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