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与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刘华,厦门国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经营者:张磊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作星,经理。被执行人:海门市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经理。被执行人:刘华第三人:厦门国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申请追加第三人厦门国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玉兴钢材经销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春审 判 员  蔡晔华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