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大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509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物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舒大琼,女,生于1975年4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物管公司诉被告舒大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彭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辉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