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4445973T。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795920-4。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志强,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倪美芬,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周依伦,男,199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XXX**的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XXX**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