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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董振鹏与朱丙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鹏,朱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董振鹏。被执行人:朱丙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振鹏与被执行人朱丙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夏民重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董振鹏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重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