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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景怀申请刘菊滨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初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景怀,刘菊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周景怀(曾用名周井怀),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菊滨,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黑龙江省监狱羁押。本院在执行周景怀与刘菊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菊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长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