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与潘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潘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4民初1663号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安头屯镇北口头村。法定代表人:赵文清,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宗兴,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杰、被告潘宗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油漆款4480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0年起从我公司购买油漆,至2017年1月14日,共欠我公司油漆款448090元,并为我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据单。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潘宗兴辩称,上述油漆款是2009年至2014年欠的钱,2014年以后的钱都付清了,今年5月份的20700元已经把钱付清了而且多给了9000多元,我和原告的老板赵文俊原来是合伙人,一起经营美亚油漆,之前香河美亚油漆的负责人是我,后来赵文俊和我分家了,美亚油漆公司归赵文俊了,但我离开公司赵文俊差三年的工资和分红没给我,当时口头约定公司用我原来的业务户给我三个点的提成,这几年用油漆的差价也应该减去,我还给公司送了12万多的家具,但都没有给我,所以我欠的油漆钱应当减去上面这些款项,上述这些钱数已经远远超过了我欠他的油漆款,上述这些款项都是口头约定的。经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自2010年原、被告发生油漆买卖业务,截止到2017年1月14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油漆款42643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单一张;2017年5月30,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价值为50700元的油漆,但只支付了30000,尚欠油漆款20700元未给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6月4日被告再次向被告购买价值为960元的油漆,也未向原告支付油漆款。综上被告累计欠原告油漆款44809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应支付油漆款。被告未支付油漆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欠油漆款4480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漆款44809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与赵文俊是合伙人,公司分家后欠被告三年工资及分红未给付,当时口头约定公司用原来的业务户给被告三个点的提成,及给原告公司送了120000多元的家具的抗辩,应是被告于赵文俊的合伙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潘宗兴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香河美亚商贸有限公司油漆款448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被告潘宗兴负担3,8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