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王红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王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1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白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世贵,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红光,女,1979年09月09日生。现住址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王红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红光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400491.63元未履行,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房屋环球公司还没有交工,暂且不宜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