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开良、吴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良,吴小英,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陈开良。被执行人:吴小英。被执行人:毛建军。陈开良与吴小英、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开良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小英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诉讼费及律师费损失3500元,被执行人毛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英、毛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开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小英、毛建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来自: